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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解釋令。(如附檔)
二、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1 月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126278C 號函。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9.11.18 日桃教中字第 109010556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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