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員工諮詢服務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 檢附「桃園市政府員工諮詢服務要點」一份。(如附檔)
(桃園市政府 109.12.16 日府人考字第 109031168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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