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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1-02-01 | 點閱數: 446

一、有關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加班費支應方式如下: 

(一)  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之經費支應)。 

(二)  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倘係屬請學校指定參加者,同意參加人員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不另支給加班費;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若屬自由參加性質,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  學校每學年在非上班時段辦理之例行性活動 (如校慶、親職日)或因法定業務需要,所衍生之補休由學校統一規劃辦理,不核支加班費。 

二、另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如有加班事實,得否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覈實支領加班費一節,則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11 月 19 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 號函規定辦理。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0.1.29 日府教中字第 110002504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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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0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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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0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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