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動部 110 年 4 月 1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213 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110.4.26 日桃人考字第 110000220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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