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 110 年 4 月 28 日生效。
二、 檢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1 份。(如附檔)
(桃園市政府 110.4.28 日府教中字第 110008505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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