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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1-05-19 | 點閱數: 208

一、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 109 年 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627 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檢附「雙北地區停課防疫照顧假 Q&A」1 份。(如附檔)

(桃園市政府 110.5.18 日府人考字第 110012491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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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051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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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05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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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0051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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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0051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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