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88
  • slider image 386
  • slider image 385
  • slider image 383
  • slider image 384
  • slider image 389
  • slider image 390
:::

關於龍興 關於龍興

行政團隊 行政團隊

教學團隊 教學團隊

龍興電子相簿 龍興電子相簿

程式作業繳交 程式作業繳交

龍興國中點點滴滴 龍興國中點點滴滴

:::
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1-08-24 | 點閱數: 176

一、茲以公營事業機構為國家或地方政府基於各種政策目的發揮經濟職能所經營之事業,其營運需以市場性為目標,應積極獲取利潤以充盈公庫,是公營事業機構透過策略聯盟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以創造競爭優勢,並達成經營目標,尚非服務法所不許。是公營事業機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所屬公務員出席合作範圍內之相關商業活動,係屬其執行職務範圍,與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無涉;又上開商業活動所得相關收益,公營事業機構得基於經營政策目的並透過自訂之經費運用規定,將該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至一般行政機關(構)如有須藉由各方資源整合協力處理機關業務之需求,得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並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亦與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無涉,惟以一般行政機關尚非經營事業之組織,其性質與公營事業機構有別,爰相關活動倘有收益,僅得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助),以辦理符合機關(構)職掌之事務。
二、依司法實務見解,肖像權為法律上之權利,係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人格權之一種,即以自己肖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並為同法第 195 條第 1 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肖像之使用,若用於商業上,亦具財產權之性質。是公務員每一肖像權契約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以一次性方式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經營商業範疇;又為避免公務員將其肖像概括授權他人再授權使用,致有損及機關或公務員形象等情事之虞,是公務員肖像權不得以概括授權方式為之。公務員肖像授權他人使用後,除奉派參與前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或公營事業機構策略聯盟合作範圍內之相關商業活動情形外,仍不得參與後續宣傳與行銷等商業活動。

(銓敘部 110.8.18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781672 號函)

  •  
    1) 1100824.pdf
  •  
    2) 1100824-1.pdf
:::

113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113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AILEAD線上學習平台 AILEAD線上學習平台

數位學習專區 數位學習專區

政令宣導問卷網 政令宣導問卷網

校內搜尋 校內搜尋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龍興志工服務區 龍興志工服務區

空氣品質監測網 空氣品質監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