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1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31495 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疫情發展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導中心針對防疫管制措施逐步鬆綁,爰為避免防疫疲乏,在兼顧防疫及民眾游泳後之盥洗需求下,有條件開放游泳池之淋浴設施及部分附屬設施,餘仍請遵循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
三、 | 重申本局 110 年 9 月 1 日桃教體字第 1100078636 號函(諒達),請學校於規劃游泳教學課程時應依「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並於遵守防疫規範下開放游泳教學實施,相關規範如:遵守入場人數限制,一般泳客與教學時段錯開,各場次至少間隔 30 分鐘以上以利消毒作業,個人運動器具不得互相借用,所有人員除游泳時,應全程配戴口罩,口罩以個人夾鏈袋裝好,且於上岸後立即戴上,盡可能減少未戴口罩時間,惟本市各級學校仍可依各校實際狀況或調查家長意願,評估是否辦理游泳教學。 |
四、 | 如對旨揭防疫管理指引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02)87711516 。 |
五、 | 檢附 110 年 9 月 1 日修訂「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QA 、海報,相關資料亦提供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下載( https://www.sa.gov.tw/News/NewsDetail?Type=1&id=3387&n=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