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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函重申有關「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遴聘本土語文課程教師一案,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6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56473C 號函、教育部 110 年 4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40408 號函暨本局 110 年 5 月 18 日桃教小字第 1100044203 號函(諒達)續辦。 |
| 二、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第五點規定略以:「自 107 學年度起,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之本土語文課程由現職教師授課者,其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教師授課節數占現職教師授課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並以達百分之百為目標;其進步情形自一百零八年起列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又依第八點規定:「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考量進用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合格教師,並安排其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
| 三、 | 復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略以)......三、實施要項:......(三)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
| 四、 | 爰上,請貴校檢視本土語言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其授課總節數比率應達 80%以上。倘貴校現有師資未能符合前揭要點規定,則請積極遴聘本土語文(客語及閩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本土語文課程,其人員相關資訊(含:姓名、居住區域、聯絡電話)業公告於桃園市本土教育網(網址: http://163.30.116.8/LocalEducation/index.php )「人才專區」,請未符合規定之學校逕行上網登入查詢聘用(登入前揭網站之帳號及密碼,業以本局 109 年 12 月 31 日桃教小字第 10901215761 號函密件函送各校)。本案涉及中央對本市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請各校協助配合辦理。 |
| 五、 | 為鼓勵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相關獎勵臚列如下(如附件): |
| (一) |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核予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教師禮券。 |
| (二) |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核予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教師敘獎。 |
| 六、 | 本案本局聯絡人: |
| (一) | 原住民族語文:股長李昀柔(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16 )。 |
| (二) | 客家語文:商借教師謝承祐(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17 )。 |
| (三) | 閩南語文:商借教師陳欣慧(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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