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教人員保險之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分別調整為 7.83%及 10.16%。 二、 另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8 條規定,目前年金規定僅適用於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
(桃園市政府 110.11.5 日府人給字第 110029048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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