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 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 稱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 前均須依該條例第 9 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 員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參照)。另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第 6 條第 1 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 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 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 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 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 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 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內政部移民署 111.2.16 日移署入字第 1110022749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