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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9787 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自 110 年 4 月 22 日起,強化高風險場所(域)、活動對象之 COVID-19 疫苗第 3 劑接種規範,其中「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包
含宗教活動(遶境、進香團參加成員)、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健身房及八大行業等。
三、有關旨揭措施規範對象,指揮中心補充說明如下:
(一)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接種 COVID-19 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
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二)「已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4 天但尚未滿 12 週者」或「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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