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學習資源
程式作業繳交
資訊教育專區
空氣品質監測網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8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7550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 1 份。 |
| 二、 | 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
龍興國中fb專頁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114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數位學習專區
龍興國中閱讀專區
龍興影音頻道
龍興課程計畫區
政令宣導問卷網
校內搜尋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龍興志工服務區
訪視評鑑宣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