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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8 月 29 日部銓四字第 111548495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 二、 | 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銓敘部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9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000015392 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權責機關仍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通知其回職復薪;又其回職復薪後,倘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亦得於回職復薪後,再以進修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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