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銓敘部函以,有關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之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9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8878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按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已屬暫離職務之不在職狀態,實際上無從從事考績委員會委員之職掌事項,是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具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6 項所定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權(含參選權及投票權),至考績委員會委員倘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應即卸除其委員身分,始符合考績委員會之制度設計目的。 |
三、 | 另前開委員卸任後所遺缺額如係指定委員者,得由機關首長另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如係票選委員者,則應由候補人員遞補,又倘無候補人員,於考績委員會之組成人數及指定與票選委員配置比例符合前開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前提下,得由機關衡酌是否辦理補選,否則即應辦理補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