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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2-10-26 | 點閱數: 95
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請各機關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控管程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 111 年 10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11154934702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 1 份。
二、 為使各機關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控管程序之執行更臻周延,銓敘部補充相關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學校受理此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時,若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形時,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應不予受理;若未有退撫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不予受理退休案之法定事由(如經判決無罪,尚未確定),仍應確實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之程序,召開考績委員會,就該公務人員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查明是否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 各機關學校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如仍同意受理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時,應於彙送審定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如認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應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同時儘速處理上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以為明確准駁,俾符合退撫法第 24 條規定不受理之情形)。
(三) 各機關學校受理此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不包含內部檢討後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處理期間),請於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以避免發生申請程序遲未終結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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