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重申倘發生符合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36 條及附件 15 有關飛安相關事件時,應於時限內通報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111 年 10 月 27 日桃交運字第 1110057474 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1 年 10 月 26 日標準字第 1115026678 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校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符合旨揭管理規則第 36 條之飛安相關事件時,應依時限通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二) | 通報時,除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請依同條規定附件 15 之內容,同步於上班時間以電話(02)2349-6067 ,非上班時間以電話(02)2349-6300 ,或傳真(02)2349-6400 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通報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