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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民國 111 年 9 月 23 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銓敘部 111 年 10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1115493470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 二、 | 如各服務機關有依退撫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規定,主動申辦所屬公務人員命令退休案,或有所屬退休人員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依原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請依本次修正後條文及前開來文規定確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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