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 12 點、第 15 點、第 24 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 1 份,並自 111 年 11 月 9 日起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11 月 9 日部銓三字第 1115502794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請各機關學校辦理本(111)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旨揭要點辦理。另下列事項,亦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
(一) | 本年底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免滋生考績(成)案核定之爭議,請於本年 12 月間及原任機關首長卸職前,將本年考績(成)案核定完竣。有關本府本年度考績(成)作業辦理期程將另行函知。 |
(二) | 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時,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於辦理考績(成)前,對於獎懲相抵將滿 2 大過之受考人,應予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於因獎懲相抵累積達 2 大過而為考績(成)列丁等之核定前,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具應予獎勵事實而尚未核予獎勵部分,應於考績年度內辦理完竣(銓敘部 111 年 7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73327 號函及本府 111 年 7 月 21 日府人考字第 1110203765 號函參照)。 |
(三) | 各機關學校辦理考績(成)作業時,受考人考績表「考績委員會(主席)」及「機關首長」欄中「綜合評分」與「簽章」列,應確實分別填載初核(及復議)、覆核分數,並予簽章,俾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以及公務人員考績表設計本旨。 |
三、 | 旨揭要點第 12 點、第 15 點、第 24 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銓審司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