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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請貴校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國教署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51591 號函辦理。 |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
| 三、 | 為確保教學現場穩定性,避免因行政及班級導師更迭而導致影響校務運作與學生受教權益,請貴校配合旨揭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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