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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轉知行政院函以,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年滿 70 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本院核准繼續擔任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依行政院 111 年 12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000306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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