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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函知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一案。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2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127400 號函辦理。 |
| 二、 | 查銓敘部 92 年 3 月 17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25166 號令略以,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該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
| 三、 | 基於公教一致性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有類此情形亦比照辦理。 |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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