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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宣導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內政部移民署 112 年 1 月 7 日移署入字第 112000570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 二、 | 復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 5 條規定,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 5 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
| 三、 | 內政部移民署統計 111 年度查獲涉密人員未經核准欲出國開具禁止出國通知單計 34 人,其中 111 年 10 月(含)以後查獲者計 21 人,該署檢視上開被禁止出國案例,有近 61%人員發生於疫情趨緩及放寬入境檢疫規定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涉密人員因未經核准出境而影響其原定之行程,爰請本府協助宣導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
| 四、 | 貴機關如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之赴陸管制對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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