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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訂定本府 112 年度公務菁英培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為強化本府所屬各機關同仁工作所需知能,提升服務品質及人力素質,爰訂定本計畫,相關重點如下: |
| (一) | 實施對象:本府各機關學校所屬人員(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 |
| (二) | 訓練類別:規劃領導管理、專業職能、政策性及自我發展等 4 大類訓練課程,預計辦理 91 班次。 |
| (三) | 各機關配合辦理事項: |
| 1、 | 各機關應考量人員個別需求及實際辦理業務,審慎遴員參訓,避免訓練集中於少數人,並妥適分配各性別人員參訓機會。 |
| 2、 | 各訓練班期研習名額分配後,如預定參訓人員因公務需要無法出席,請各機關自行遴選遞補人員參訓,並於線上報名期限內辦理報名。 |
| 3、 | 參訓人員請核予公假並事先遴妥職務代理人,負責處理其研習期間業務。 |
| 4、 | 各機關配合辦理各項研習及調派作業之情形,得由本府人事處列為辦理各機關所屬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及人事人員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
| (四) | 本府各機關學校所屬人員需完成時數規定: |
| 1、 | 與業務相關 20 小時: |
| (1) | 各機關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每人每年學習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為 20 小時,其中 10 小時為必須完成課程,包括當前政府重大政策( 1 小時)、環境教育( 4 小時)及民主治理價值( 5 小時)等課程,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其他與業務相關之課程 10 小時。 |
| (2) | 本府於「e 等公務員+學習平臺」-「樂桃 e 學園」專區,組裝 10 小時必須完成數位學習套裝課程,請各機關鼓勵同仁於 11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選讀。 |
| 2、 | 其他須完成時數:依各相關法令規定。 |
| (五) | 獎勵: |
| 1、 | 通過英語檢定者,各機關得於不重複敘獎原則下,依本計畫規定之敘獎標準及額度酌予敘獎。 |
| 2、 | 通過客語認證敘獎標準及獎勵額度請依「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辦理。 |
| 二、 | 檢送旨揭計畫及 112 年研習班期表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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