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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生教組 - 政令宣導 | 2023-02-08 | 點閱數: 70
說明:  
一、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112 年 1 月 19 日竹監車字第 1120016127 號函辦理。
二、 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微電車未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行駛(或於道路停車),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變造之牌照,處所有人新臺幣(以下同)1,200 至 3,600 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處 75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罰鍰。
三、 請協助宣導,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29 日止, 2 年內依規定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到點服務辦理微電車實車查核、領用、懸掛牌照,微電車牌照規費:號牌 1 面 300 元、行照 1 枚 150 元(11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辦理「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登記,免徵規費 450 元),騎乘微電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微電車須年滿 14 歲才能騎乘。
(二) 配戴安全帽。
(三) 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
(四) 不得載人。
(五) 車速不得超過 25 公里/小時。
(六) 不可酒駕、毒駕。
(七) 強制險到期前記得續保。
(八) 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之微電車。
四、 如有微電車規定相關疑問,可逕洽本市桃園監理站(電話: 03-3664222 分機 101 、 105 、 109)或中壢監理站(電話: 03-4253990 分機 101 、 104 、 105)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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