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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5-08-26 | 點閱數: 426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4 年 8 月 25 日府人給字第 1040219058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5 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4 年 5 月 14 日公保字第 1040007043 號函釋以,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三、惟邇來仍有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反映,基於健康自主性管理及其便利性,建議保訓會將前開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再行放寬。經保訓會召開會議,為兼顧公務人員接受健康檢查之便利性,決議再次放寬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除得於前開指定之醫療院所實施外,亦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並溯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四、有關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名單,可至衛生福利部、醫策會、勞動部及保訓會網站查詢,或至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http://personnel.tycg.gov.tw/home.jsp?id=262&parentpath=0%2C221%2C261&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508190003&aplistdn=ou=data,ou=personnel9,ou=chpersonnel,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請同仁勿前往非經保訓會同意放寬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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