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04 年 8 月 18 日府社家字第 1040217162 號函暨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104 年度第 1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高級中等學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
三、 | 請各校依上述法規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教師踴躍使用本市性別平等輔導團之【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數位教材資料庫(http://ceag.tyc.edu.tw/ceag/h_digital.php?sub_id=34)。 |
四、 | 本案成果請先自行檢核統計,本局將於 104 年 12 月前彙整各校使用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