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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辦理本府 112 年公教員工(孫)子女托育服務等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及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辦理。 |
| 二、 | 為提升員工托育意願,請各機關學校積極洽詢所屬公教員工(孫)子女已受托或當地合法立案、評鑑優質之托育服務機構,與本府簽署特約托育合作同意書及提供優惠方案之意願,以提供同仁多樣化選擇,並配合審核作業期程,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前或同年 7 月 31 日前依式填列「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彙整表」,併同「公教員工(孫)子女托育服務優惠方案合作同意書」及托務服務機構立案(設立許可)證書影本,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經審核後列入本府 112 年特約名單者,將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業務資訊/待遇福利/福利專區,屆時請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
| 三、 | 各機關學校洽詢托育服務機構簽署特約托育合作書前,務必請上開機構詳閱特約須知,如有中止合作者,請將「特約托育服務機構終止優惠合作通知書」逕送本府人事處,俾憑更新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 |
| 四、 | 檢附本府 111 年員工(孫)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辦理公教員工(孫)子女托育服務相關表件各 1 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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