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桃園市國民中學行政組織表」1 份,並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辦理。 |
二、 | 為明訂本市國民中學行政組織編制,爰訂定本市國民中學行政組織表,班級數含普通班、體育班、藝才班、集中式、分散式特教班、附設國小部班級數及附設華德福國中小部班級數。 |
三、 | 學校於所訂各處(室)之組數範圍內,依學校特色及實際發展,在不增加組別總數、總體人事費及總員額之原則下,經各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得自行調整各處室組別及職掌,並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
四、 | 本案自 112 學年度起實施, 112 年度所增加人事費用,請各校先行由本府教育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112 年度預算各校分基金-用人費用項下支應,預算不足再併本府教育局人事費不足調查辦理。 113 年度起所增加人事費用,請學校編列預算並循預算程序自校內用人費用中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