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學習資源
程式作業繳交
資訊教育專區
空氣品質監測網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定,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中職系要件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 112 年 5 月 12 日總處給字第 112400080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 二、 | 查目前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以職系為支給條件者,係以「現職銓敘審定職系」為認定基準,今人事總處為利機關業務推動,有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該職務代理人曾經銓敘審定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所定職系有案者,亦得認定具該加給表所定職系之支給條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按代理職務之專業加給表支給專業加給,又上開所稱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認定,以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歷次修正所定職系均屬之。 |
| 三、 | 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案不合部分,自 112 年 5 月 12 日起停止適用。 |
龍興國中fb專頁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114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數位學習專區
龍興國中閱讀專區
龍興影音頻道
龍興課程計畫區
政令宣導問卷網
校內搜尋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龍興志工服務區
訪視評鑑宣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