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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6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76085 號函辦理。 |
|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相關工作,國教署擬於 112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該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 (一)教師資格: |
|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 12 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商借期間: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
|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請轉知所屬,並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2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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