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4 年 9 月 7 日府人給字第 1040232515 號書函辦理。
二、查旨揭投保計畫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以 104 年 3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292211 號函,轉知本保險經公開徵選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人壽)獲選承作。
三、按人事總處 104 年 3 月 31 日前開函所附南山人壽所提供之投保計畫內容,其中計畫三-現職員工之子女及計畫四-現職員工及配偶之父母親在「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金額皆為新臺幣(以下同) 300 萬元,與該公司徵選企劃書所列之計畫三-現職員工之子女及計畫四-現職員工及配偶之父母親在「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金額分別為 100 萬元、 200 萬元一節不符,經南山人壽提供書面說明表示係屬誤植,依該保險承作契約書第 4 條規定,以企劃書所列約定辦理,爰予以更正(如附件)。
四、目前南山人壽就本保險專案部分,提供駐點宣導說明、團保服務、理賠諮詢及理賠文件收送等服務,同仁如有相關需求,可逕洽該公司駐點服務承辦人員高慧玲小姐瞭解,洽詢電話: 02-8758-5243 ,或另洽 0800-020-090 提出駐點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