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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本所為推動本區藝文氣息,鼓勵藝術家創作及展出,推動藝術生活,提升藝文水準,特訂定此要點。 |
| 二、 | 旨揭要點重點事項,摘述如下: |
| (一) | 受理展覽處:本公所 1 樓中庭及 3 樓迴廊。 |
| (二) | 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 |
| (三) |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活動前 2 週,填妥申請表 1 份,並檢具至少 20 張作品照片或圖片,親自送件或網路電郵向本公所人文課提出申請。 |
| (四) | 申請檔期展出時間為 1~2 週,由本公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展覽相關事項。 |
| 三、 |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承辦人( 03 ) 427-1801 轉 3213 李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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