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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轉知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本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其補助要點名稱及補助額度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112 年 7 月 3 日原民教字第 1120033597 號函辦理。 |
| 二、 | 為促進政府、民間與個人攜手推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研究、傳習、推廣等工作,擴大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推廣力度與廣度,達到永續傳承目標,原民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8 條規定訂定旨揭補助辦法。 |
| 三、 | 旨揭原民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含以下 6 種規定: |
| (一) |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
| (二) | 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
| (三) |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
| (四) |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
| (五) | 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 |
| (六) | 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 |
| 四、 | 依上開 6 種補助要點申請之活動,其補助額度依據旨揭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依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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