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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3-08-16 | 點閱數: 61
主旨: 轉知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規定。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2 年 8 月 11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78096 號函轉知教育部 112 年 8 月 1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77990B 號函。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三、 復查教育部旨揭函略以,學校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
四、 現因 COVID-19 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一) 教師於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 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至教育部 112 年 8 月 1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77990B 號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 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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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0810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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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20811教育局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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