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書函 |
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承辦人:李玫玲 電話: 02-7736-5640 電子信箱: dsfmoe@mail.moe.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立龍興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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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文字號: | 臺獎字第 112730013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無附件 |
主旨: | 有關本會 112 學年度獎學金,自即日起受理申請,並請貴校於 112 年 10 月 2 日前(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逾期不受理;申請相關說明及表件,請至本會「獎學金公告資訊網( 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檢閱及下載,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本會 112 年 7 月 17 日第 11 屆第 6 次(本會第 91 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暨本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辦理。 |
二、 | 請貴校轉知符合本會 112 學年度獎學金申請條件之學生,於旨掲網站下載並填妥 112 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請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之獎助學金項目者,請填寫其專用表格),向學校提出;應屆畢業生或轉學生,請向畢業或轉出學校提出。 |
三、 | 請學校客觀公正審核申請案。本會「指定學校」之獎學金項目,請學校遴選最優學生;「未指定學校」項目,則請依上揭作業規定,擇取前三名。超額選送學校,本會將取消該項獎學金之申請資格,請學校留意,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
四、 | 學校除於擬選送申請表之「學校初審」欄勾選、簽章及加蓋學校印信,併同證明文件,於旨述期限前函送本會外,並請將彙整後之申請清單電子檔(請勿變更欄位及格式) email 至 dsfmoe@mail.moe.gov.tw ( email 主旨載明:申請清單-○○大學)。 |
五、 | 本會受理申請案後,不另為函復。後續得獎名單將公告於本會網頁,並函知學校。 |
六、 | 本會獎學金項目、名額係依據捐贈情形及基金利息而定,非每年度固定不變,請學校審慎推薦,且勿預為承諾。 |
七、 | 每位學生至多申請 2 項奬學金,且以獲配 1 項為限。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與本作業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領有公費(軍費)及在職專班學生,亦不得提出申請。 |
正本: |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全國高級中等學校、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新北市立鶯歌國民中學、基隆市立明德國民中學、桃園市各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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