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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政令宣導 | 2015-09-23 | 點閱數: 373
一、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9 月 14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40096563 號函辦理。
二、 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明定教師依法有參與行政工作之義務,特此敘明。
三、 承上,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行政職務,係屬於行政工作之範疇,為維護校園穩定發展,維繫校本和諧與友善溝通之教育環境,徵詢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係屬學校治理之權責;教師有參與行政工作之義務,共同營造和諧、有效率的專業自主教學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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