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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2 條、第 20 條,業經教育部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2812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及原函各 1 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0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2812D 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偉傑先生(電話: 02-77366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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