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88
  • slider image 386
  • slider image 385
  • slider image 383
  • slider image 384
  • slider image 389
  • slider image 390
:::

關於龍興 關於龍興

行政團隊 行政團隊

教學團隊 教學團隊

龍興電子相簿 龍興電子相簿

程式作業繳交 程式作業繳交

龍興國中點點滴滴 龍興國中點點滴滴

:::
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4-02-05 | 點閱數: 100
主旨: 依 113 年 1 月 5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36 條條文規定,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一、 有關旨揭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 刪除原第 1 項第 1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及原第 1 項第 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0 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二) 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 被保險人於 103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 月 4 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 113 年 1 月 5 日起 10 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二、 為應本次公保法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請領書、增修現金給付業務 Q&A 、保險權利義務等修法相關資訊供參,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bot.com.tw)「政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項下載參閱,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並請廣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總機: 02-27013411)。
:::

113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113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AILEAD線上學習平台 AILEAD線上學習平台

數位學習專區 數位學習專區

政令宣導問卷網 政令宣導問卷網

校內搜尋 校內搜尋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龍興志工服務區 龍興志工服務區

空氣品質監測網 空氣品質監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