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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行政院訂定公職律師待遇相關規範,並自 113 年 3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 113 年 2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 113400027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 二、 | 公職律師待遇支給規定如下: |
| (一) | 支給對象: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之公職律師。 |
| (二) | 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 5,000 元及 3,000 元。 |
| (三) | 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 8 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效表現,另按其服務年資分別滿 1 、 3 、 5 年者,自第 2 、 4 、 6 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 1 萬元、 2 萬元及 3 萬元。 |
| (四) | 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 2,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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