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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範本各 1 份一案,請各機關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人事總處 113 年 3 月 18 日總處組字第 113200038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 二、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並自 113 年 3 月 20 日生效。另依本府 104 年 2 月 13 日府人企字第 1040042668 號函略以,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訂定係屬秘書單位權責,爰請貴機關學校權責單位配合上開要點修正,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適時新訂或修正原訂之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函報本府(勞動局)核備(相關表件請逕至本府勞動局網站/業務資訊/勞動條件服務/工作規則/工作規則審核標準作業程序下載運用,如有問題請洽勞動條件科,聯絡電話: 03-3322101 分機 6804 );至於勞動契約部分,因本次僅涉及臨時人員名稱修正,其身分屬性、契約性質、勞動條件及權益義務均未變動,不影響原簽訂勞動契約之效力,得繼續沿用,毋須重新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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