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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參與「0403 花蓮震災」救助事項工作人員加班費支給,請本權責從優、從速、從簡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4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69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 二、 | 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免受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之限制。有關參與旨揭震災救助(含現場救災、救援以及後續復原、復建等)事項工作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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