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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辦理本府 113 年度廉潔楷模選拔事宜,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第 2 點辦理。 |
| 二、 | 為鼓舞員工士氣,促進廉能政治,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每二年定期選拔廉潔楷模。有關廉潔模範事蹟,請參見本要點第 3 點所列各款: |
| (一) | 拒收餽贈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堪為廉能正直之典範。 |
| (二) | 協助肅貪成效: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貪瀆不法案件或促進行政肅貪成效,對提升機關形象及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
| (三) | 防貪瀆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予以採用,或執行、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績效。 |
| (四) | 端正政風工作: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著有重大創見,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
| (五) | 其他廉潔事蹟: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移政治風氣。 |
| 三、 | 請各機關踴躍推薦自 111 年 6 月至 113 年 5 月間廉潔事蹟符合廉潔楷模條件人員(每機關至多3人),並請人事及政風單位協助檢視該人員是否具本要點第 4 點各款不予提報之情形,依格式填妥「113 年度廉潔楷模推薦表」(如附件 1 )、「113 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資格審查表」(如附件 2 )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 113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前函覆本府政風處,請同步寄送上開附件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10065799@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後續評審事宜。 |
| 四、 | 本府教育局、警察局、衛生局、民政局及地政局所屬機關學校,由各一級機關統籌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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