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重申有關本市各級學校校長權責範圍內之人事任免遷調凍結期間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3 項及國民教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校長應採任期制。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各機關首長於特定期間(以下簡稱人事凍結期間)不得辦理人員任免遷調事宜。 |
二、 | 復查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3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148982 號函略以,不得遷調或任用職務之範圍,含括各校組織法規定有官等、職等之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臨時人員(含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約用工作人員)、部分工時人員及行政主管之聘兼。 |
三、 | 另依銓敘部 86 年 3 月 31 日八六臺法二字第 1426372 號函,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調之同意,其核派屬他機關權責,非屬所稱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不受限制。 |
四、 | 本市各級學校校長權責範圍之人事凍結期間如下: |
(一) | 校長退休: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
(二) | 任期屆滿: |
1、 | 確定連任: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確定連任之日止(以 113 年度為例,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
2、 | 調校異動:自新職聘書發布日或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以先到者為起始日)至離職日止。 |
3、 | 其他情形:自辭職書提出、免職、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