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重申本府各機關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辦理採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議會第 3 屆第 3 次定期會政風處工作報告議員質詢事項辦理。 |
二、 | 按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範意旨,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情形;另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6 款亦明定「未公正辦理採購」為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 |
三、 | 各機關若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規劃階段,進行市場訪查、調查等訪商作業,應注意相關資料避免有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所指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