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學習資源
程式作業繳交
資訊教育專區
空氣品質監測網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37031 號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370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 二、 | 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銓敘部以旨揭令規定如下: |
| (一) | 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本府 112 年 7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89321 號函諒達)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
| (二) | 另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7 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
| 三、 | 各機關(構)公務員如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 3 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
龍興國中fb專頁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114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數位學習專區
龍興國中閱讀專區
龍興影音頻道
龍興課程計畫區
政令宣導問卷網
校內搜尋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龍興志工服務區
訪視評鑑宣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