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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學年度(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國教署 113 年 6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3695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 二、 | 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國教署擬於 113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 12 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之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並請符合作業原則且有意願之教師於 113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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