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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本府放寬各機關學校土木工程職系職缺之約聘(僱)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職代),得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推動及人力運用之需要,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選擇進用職代人員類別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 113 年 7 月 16 日准簽辦理。 |
| 二、 | 為改善土木工程人力缺口問題,充實輔助人力,減低現職人員工作負荷,於員額及人事費均不予增加之前提下,本府放寬各機關學校土木工程職系職缺職代人員類別,並鼓勵績優職代轉任適當職缺,說明如下: |
| (一) | 本府現行職代人員類別係依代理職務之職務列等區分,其中委任跨列薦任官等( P05 或 P06-P07 )職缺,進用職代為「約僱五等一級 280 薪點」, 為利提高土木人才留任意願,土木工程職系職缺職代放寬得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推動及人力運用之需要,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選擇進用「聘用六等一階 280 薪點」或「約僱五等一級 280 薪點」之職代辦理該職缺業務。 |
| (二) | 承上,職代進用期間,覈實考核其工作績效,表現良好者,可依本府 112 年 7 月 27 日府人力字第 1120203714 號函,得免經再次公開甄選程序,經公正、公平、公開之內部甄審程序,並報府核准後,逕予轉任人員類別相同之年度約聘(僱)人員,且不限等別(如職代聘用六等轉任年度聘用七等)。 |
| (三) | 另為有效運用職缺補實期間之替代性人力,除土木工程職系職缺職代外,技術類職系職缺職代亦比照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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