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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 113 年 9 月 4 日府農務字第 1130241872 號函辦理。 |
| 二、 | 為強化除草劑管理,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請貴校落實執行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務必遵守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 3 條之規定,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詳細內容請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為 https://pesticide.aphia.gov.tw/information/)查詢。 |
| 三、 | 請貴校加強宣導委託廠商,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倘有具體事證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 53 條處 1 萬 5 千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款;另請貴校辦理旨揭維管契約內容應訂有不得使用除草劑之相關規範並應訂定 「倘違規使用除草劑,裁罰每處(次)新臺幣 50,000 元,並限期恢復原狀,未依限改善完成者,另處逾期違約金每日新臺幣 2,000 元。」倘有違反相關規定,請逕依契約罰則辦理,以杜絕廠商投機濫用除草劑情事。 |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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