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一)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避、
(二)公務人員「忠誠」作為—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
(三)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充實專業職能,
(四)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提升工作效能,
(五)公務人員「關懷」作為—懷抱同理心,尊重多元文化,
二、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公務人員應致力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縮減貧富差距,
※基本義務
(一)忠實職務:
1.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2.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對國家之忠誠;
3.公務人員任用時,應填具服務誓言及具結未具雙重國籍。(
(二)努力執行:
1.公務員應努力執行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2.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無故稽延。
(三)服從命令:
1.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2.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四)嚴守機密:
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品德義務
(一)保持品位與操守: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二)廉潔:
1.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2.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不為義務
(一)經商之限制: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兼職與兼課之許可: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三)關說請託之禁止: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主管事件,
(四)利益迴避:
1.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2.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
(五)離職就業迴避: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