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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5-10-26 | 點閱數: 482

一、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避、依法公正執行公務。

()公務人員「忠誠」作為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

()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充實專業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提升工作效能,積極回應人民需求。

()公務人員「關懷」作為懷抱同理心,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

二、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公務人員應致力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縮減貧富差距,營造均富安康的社會。

 

 基本義務

 ()忠實職務:

      1.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2.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對國家之忠誠;雙重國籍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28 條)

      3.公務人員任用時,應填具服務誓言及具結未具雙重國籍。(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

()努力執行:

      1.公務員應努力執行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2.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無故稽延。(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

 ()服從命令:

    1.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2.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上開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嚴守機密:

      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且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品德義務

  ()保持品位與操守: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廉潔:

     1.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2.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

 

不為義務

   ()經商之限制: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兼職與兼課之許可: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之3

   ()關說請託之禁止: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利益迴避:

      1.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

      2.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

   ()離職就業迴避: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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